郭某某债权债务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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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郭某某。
被告:山西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6090.34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02年10月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被告雇佣原告工队在长邯高速公司5A合同段路基遗留工程施工(施工内容为:路基遗留及缺陷工程),2002年10月15日被告工地负责人(计量人)XX与原告在《工程结算总值表》签字确认原告工队工程款为156090.34元,2006年12月被告单位时任处长XXX签字对该工程款及工程量予以确认。之后八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2013年被告将该笔工程款挂帐处理,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剩余126090.34元无故拖欠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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