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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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二庙乡,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07288319。
被答辩人:房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31日生,住郯城县胜利镇南,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12318319。
答辩人因与房某某人身伤害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在本案中,王某某没有殴打房某某,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房某某提供的医疗单据、鉴定书,只能证明房某某受了伤,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却不能证明该伤害系王某某所致。所以王某某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依法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房某某的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王某某
2015年5月20日
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法院调解书最终以400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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