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建生,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39341267。
申请事项:对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陈某父亲愿依法为陈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经主办警官介绍陈某涉嫌强奸罪,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不便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后申请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就侦查机关指控的强奸罪,申请人详细询问了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多次提到其不可能强奸报案人孙某某,陈某说:“孙某某长的又高又胖,且长相不好看,不可能对她有欲望”。由于案件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陈某仅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根据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陈某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初中毕业后就开始打工经济上帮助家里,陈某户籍是清丰县双庙乡,但十多年来一直跟随父母在濮阳市内居住,有固定的住所,对其取保候审,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干扰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会见时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知识向陈某讲解,陈某保证如能取保候审一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拘留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本身不是目的,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强制措施,也能有效的感化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在政府的感召下,能够真正认罪悔罪,如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仅仅涉嫌犯罪,对其早日变更强制措施,能够体现司法机关在人权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不影响案件的侦查,最大限度的减少羁押,体现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彰显新的司法理念,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
此致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
申请人: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王建生律师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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