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朱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是偶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元东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都是在吸毒人员的强烈要求下,依照吸毒人员的安排,到指定的地点等他们。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自被司法机关羁押以来,直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均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其他从重刑事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许仙凤
2015年5月28日
法院判决:认定容留两人吸毒,共四次,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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