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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二唐某交通肇事罪成功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16-03-23 浏览次数:319

唐某交通肇事罪,本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科长及承办检察官: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唐某父亲唐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嫌疑人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现就该案提几点建议,敬请采纳。

一、嫌疑人家属已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嫌疑人唐某于2014年11月14日20时50分许,驾驶摩托车撞伤受害人李某后,唐某父亲唐某某就从湖南农村老家来到东莞大朗,主动多次到李某治伤的大朗友谊医院看望李某,并为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使李某的伤情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并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东莞大朗交警大队刘警官等人的主持下,嫌疑人唐某父亲唐某某与受害人李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人李某所有损失80000元,受害人李某也以书面方式原谅了嫌疑人唐某的过失伤人行为。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唐某家属已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社会危害已得到了修补和消除,嫌疑人唐某的过失犯错行为得到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和宽恕,依法于情可对嫌疑人唐某免于处罚。

二、嫌疑人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

嫌疑人唐某在撞伤受害人李某之后,即立即向“120”急救中心和“110”指挥中心报警和求救,并与妻子一起将受害人李某送医院抢救,之后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讯和案情调查,且坦白交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也同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嫌疑人唐某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又于2014年11月30日被转予刑事拘留。嫌疑人唐某表示,一个多月的羁押生活使他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充分认识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决心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争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十五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律师恳请贵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某,依法取保候或释放。

辩护人:梁昌柳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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