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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40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祖艳梅m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一审对上诉人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没有与被告人周b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因本案被告人周b对上诉人和受害人一直比较诚信,能够及时归还借款,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欺骗受害人,对受害人所做出的虚假资金用途和手段,是上诉人基于对周b的信任而受到其蒙蔽,上诉人实质上成为被周b诈骗的对象,本案中各受害人对于其涉案资金借给周b使用,并有周b返还本金和高息是知情的,因对周b不熟悉,要求上诉人打借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吸收该涉案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该资金,不是伙同周b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是成为被周b利用的工具。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783.8万元中,扣除上诉人自有资金113万元外,上诉人仅认可涉案金额670.8万元。绝大部分来自上诉人的亲朋甚至直系亲属所借款项,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公开性”、“不特定性”特征,上诉人11近亲属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明显应予扣除,包括上诉人的表哥冯x成、表弟冯士x、姑姑的干女儿(即表哥的干妹妹)董x、二姐夫韩x、弟媳周春x、侄子祖x帅、侄女祖晓x、大姐的闺女女婿李金x、四姐夫徐x群、外甥徐x童(徐x群的儿子)、上诉人的丈夫昝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11人的总金额448.8万元;另外5位是上诉人的同事,包括张x、张x平、张x培、张红x、粱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5人的总金额为335万元,也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祖m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二、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法律规定相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本案中,上诉人祖艳梅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的情形。

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祖m虽有不当行为,但结合以上两点意见,上诉人祖m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祖m量刑明显过重。

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认定未明显减轻处罚。

2、被害人均为亲友和同事,而且上诉人获得多数被害人谅解,一审法院虽然给予认定,也未明显减轻处罚。

3、上诉人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上诉人因文化水平较低,对周m过于轻信,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除记在丈夫昝m名下的51万元外,又用自己的资金垫付113万元。请二审法院酌情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或发回重审。

此致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人祖m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各项金额分类整理明细表。

2、 卷宗摘抄记录。

辩护人:张 皓律师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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