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已依法受理的**公司诉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成民终字第4***号,我们接受曹**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指派何庆书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本代理人认为:
被上诉人不存在二次受伤,被上诉人从未中断治疗,而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是工作原因之外导致受伤,其辩解不成立。
1、2013年2月**日上诉人受伤后被送往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因无力支付高昂的医药费用,改为在门诊部治疗,后因病情严重于2013年3月**日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因此,上诉人的辩解不成立。
被上诉人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已生效,上诉人不认可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1、2013年6月**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受伤是工伤,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上诉人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上诉人并未提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生效,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认受伤是工伤并无问题。
三、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购买社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保,因此,应当对被上诉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二次受伤,不同意工伤,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主张,并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庆书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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