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诉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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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陕劳仲案字(2014)789号
申请人:xx,女,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802285126,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4号楼2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华战勇,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0号,注册号:610000100000409.
法定代表人: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赔偿金、工资、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发生争议,诉诸本会,经本会依法调解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自本调解书生效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5000元;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王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魏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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