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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之二
发表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239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邬某

委托代理人:刘娇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于2013年9月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予被告房屋折价款23万元;

三、离婚后,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前迁出本市虹口区房屋内,居住自行解决;

四、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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