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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关于责任认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5-12-14 浏览次数:2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泓律意字第23号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承陈某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廖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调解阶段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复印材料给贵队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2015年4月15日,本代理人通过与贵队交流沟通、询问委托人及证人、走访受害者廖某某生前居住地调查。

现本代理人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与法律,补充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队在对本案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能予以着重考虑:

1、事故发生时,行车道上有车辆,委托人开启的是近观灯,属于正常驾驶,但事故发生地前面一点有个高架桥,因天气及灯光原因,受害者所在位置有阴影,同时受害者身着深色衣服,影响委托人的视线,属于客观情况,无论打近光灯或者远观灯都无法消除当时因客观环境对委托人视线的影响,受害者突然出现在超车车道的中间,委托人不能预见。

2、受害者所处超车车道的中间是整个高速公路最最危险的位置,超车车道上车辆行驶速度远比行车道、应急车道上的车辆的速度快,委托人发现行人后,立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根据人的正常反应时间及车辆正常制动时间,计算其反应距离、制动距离,委托人无法在相对较短的范围内把车辆停住,对事故发生无法避免,更无法克服,委托人没有过错。

3、通过调查,案发前受害者的思维应当是正常的,事故发生前其还能经常自己一个人买菜做饭,案发当天晚上还在其侄女家吃饭,晚饭后在其家人送她到离家200米左右的路口让其自行回家,而受害者不知因何原因走到高速公路上,望贵队进行调查,但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更何况其是在超车车道中间与机动车同方向行走,而非横穿或者沿着高速公路边缘(可以避让车辆)行走,受害者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特别重大过错。

4、同时调查发现,委托人家境贫困,委托人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参加工作不久,儿子正在上大三;妻子与儿子都患有心脏病,去年12月委托人的儿子还才做了腺囊肿手术,平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委托人用面包车送点货赚点辛苦钱,所以,这场事故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是一场具大的悲痛,不可接受的现实,但对委托人一家也可以说是一场天大的灾难,车辆已经几乎报废还需承担赔偿的话,一家子人的生活将更加艰难。

综上,愿贵队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予以充分考虑贵队已经签收的法律意见及以上的补充意见,考虑到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的超车车道上,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委托人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更不能克服,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委托人没有过错,应当无责,同时也考虑到委托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对其如应承担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天沛

联系电话:1886X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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