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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书(逾70万元调解)
发表时间:2016-08-07 浏览次数:27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成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男,彝族,1 97 5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

法定代理人阿××,女,彝族,1 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 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汉族,1 97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镇×街×号。

被上诉入(原审第三人)四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蜀汉东路×号×大厦×楼×号。

负责人张×

委托代理人宋×,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张×、黄×、四川×律师事务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 006年11月8日13时22分,张×驾驶无证、无牌(自编号为×号)的×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汉源方向朝乌斯河方向行驶,行至瀑电施工区左高低线连接段泄洪洞进口上面150米处。在上坡过程中,该车货厢前挡板挂在联×电力公司正在道路两旁施工作业架设的线路上,将该公司正在高线边坡处拉线的工作人员阿××从边坡处拉下,致使阿××受伤。同月18日,雅安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0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

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入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一)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联×电力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阿××在事故中无责任。

2 006年11月8日至2 007年3月2 5日,阿××先后在汉源县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汉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双侧额顶部硬膜下积液;2.肺部感染;3.外伤后癫痫,脑萎缩。事故发生后直至2009年5月联×电力公司支付了阿××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共计2 8 0 000元。2 007年8月15日,经四川×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 0 07】临鉴×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1.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伤残;2.阿××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年限为2 0年;3.阿××需要康复治疗费共计37 305元。同日,四川×司法鉴定所川求实鉴(2007)×号行为能力鉴定书,鉴定:被签定人阿××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脑萎缩、失语等,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1、阿××与阿××于1 9 9 4年11月4日在甘洛县×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阿××(生于1 9 95年2月1 2日)、阿×(生于1 9 9 7年5月14日)、木×(生于2 005年6月20日)三个子女;2.2007年12月14日,阿××的亲属木×与四川×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代理阿××与连×电力公司、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3.事故中的自卸货车车主系黄×,2 007年1 1月1 2日,该车因兴业银行与黄×、四川汉源县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扣押;2009年6月21日解除扣押。各方当事人因赔偿协商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黄×、四川×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4556. 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 01 5年4月20日支付阿××560 00 0元(收款账户:×,收款人:阿××;付款账户:×,付款人:李×代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二、四川×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0曰支付阿××1 6 0 0 0 0元(收款账户:×,收款人:阿××;付款账户:×,付款人:苏×代四川×律师事务所支付);

三、阿××放弃对在本案中张×、黄×的诉讼请求;

四、阿××放弃对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律师事务所就本事件所产生的相关其他任何权利,亦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代理审判员 谢×

代理审判员 钟×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律师后语:本案是一起复杂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涉及主体较多,事故时间久远,且涉及原当事人委托律所涉嫌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在委托本律师时,自身很清楚本案难度较大,但毅然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自一审立案至今将近1年半时间,虽然经历了多次复庭和调解,最终还是通过二审调解方式结案,除去原四川省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280000元,本案当事人共获得调解款720000元,当事人对该调解结果较为满意,本案至此亦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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