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XX,男,汉族,1958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为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平贵村马鞍山屯8组,电话:1XXXX。
代理人:郭XX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1119XX.
被告:北京市朝X境卫生服务中心第四清洁车辆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东口,法定代表人:刘XX,场长。电话:677XX1,646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请求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00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职务为清扫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人员通知原告签订岗位协议书,并告知如不签订岗位协议则单位没有岗位你就只能申请离职了。原告主张双方已经存在一份劳动合同书,而且劳动期限还没到期,不主张再行签订岗位协议。被告单位人员说不签岗位协议就自动辞职吧,于是打印一份辞职申请,原告本不想辞职,因为房租已交3个月,米面油都已经买好了,而且3年来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多次得到单位领导的表扬。仲裁裁决没有查清事实,故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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