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杨舒尧律师、杨俊律师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联系电话:1512XXX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X月25日被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XX1的授权委托,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杨舒尧律师、杨俊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XX亲属的授权委托,杨舒尧律师、杨俊律师申请对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XX的父亲XX1(或者XX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XX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追诉已无可能,犯罪原因对故意伤害案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直接实施的行为人陈X造成,XX和受害人无怨无仇,当时也是另一个朋友陈X不理智的行为,且嫌疑人从农村来重庆打工,从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直在跟随其姐哥安装门窗。因此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XX取保候审,使其能挣钱给父母亲治病,XX是家里唯一能挣钱劳动力,父母体弱多病,现在家里没有收入来源,跟随XX来重庆,租在L小区2栋1单元15号房,对父母的照顾,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综上,对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能使XX安排照顾父母亲,使他们生活尽可能平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公安机关予以批准,如果公安机关批准对XX的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此致
重庆市XXX公安分局
申请人: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舒尧、杨俊
201X 年 X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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