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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9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理由如下,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2012年9月10日到济南,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完全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综上,辩护人认为如判处实刑对被告人的精神打击可能会是毁灭性的,会使其背负沉重的心里压力,对以后的人生道路、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非常不利的!恳请贵院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祖发尚未成年且已经知道自己的过错,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考虑到被告人的父母具备管教条件,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祖发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允许被告人能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孙宗律师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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