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珍金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一案
李民洪律师的辩护词(下)
六、现有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廖珍金作案不能。
被告人廖珍金与李珍珍通电话“谈恋爱”的开始时间是晚上9点44分,刘善平凶案的发生时间是10点30分(刘善平死亡时间是10点45分,刘梅呼救有一段时间,医生到现场又有一段时间,医生抢救后宣布其死亡,这一段时间应当不止15分钟),刘善平的住处两个门都被锁住(现场勘查证实大门还被锁住,刘梅称后门是其呼救时用钥匙打开的),现场勘查出现乱鞋印之处围墙高2.98米,辩护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附照片及视频),围墙地基距外墙地面约0.6米,没有受过特殊攀爬训练的人是不可能徒手进行翻越该围墙,就算用工具翻越,也费时间。就算被告人廖珍金挂断与李珍珍的通话后(后侦查机关确定被告人廖珍金与李珍珍通话地点距案发现场1公里左右),马上产生犯意(之前一心与李珍珍谈恋爱,显然不会有作案的想法),准备作案工具(其与驾校的同学分手时间是晚上9时许,他整天都与同学在一起,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准备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刘善平家,与刘善平恶斗一翻,将刘善平杀死,同时与李秀琼恶斗,将李秀琼砍伤捅伤,还同时招架刘梅的拼命抓扯,在遍地是血迹的地方只是挎包上沾了一点刘善平的血迹,鞋子上沾了一点血迹,翻墙跳下逃走,情急之下跳下3米多的围墙,毫发未损,翻墙工具也不知所踪,他手握两把刀作案,并且翻墙进出,与刘善平、李秀琼、刘梅激烈打斗,没有留下指纹(李秀琼称将什么都看清楚了,也没有说看见凶手戴手套之类的东西,刘梅也是),自己身上也没有留下任何打斗的痕迹,衣服上连翻墙进出的灰尘也没有(廖小强证实被告人廖珍金回家时身体及衣裤没有弄脏弄皱的异常情况,被告人的驾校同学也证实被告人廖珍金第二天所穿的衣裤与头天穿的一致,并无异常,就连被告人廖珍金与驾校同学谈论刘善平被害时表情也无异常),而且整个过程不足30分钟(即从产生犯意、准备工具、到1公里之外的案发现场、翻高墙入室、与三人激烈打斗作案、让被砍近十余刀的两被害人和其参与打斗的女儿不吵不闹不哭不叫、跳下高墙顺利逃走),只要被告人廖珍金是常人,根本就做不到,至少做不到如此干净,所以说,被告人廖珍金是作案不能,也就是说,刘善平与李秀琼被害,不是被告人廖珍金所为。
七、惨烈的凶案现场没有发出任何声响,显然另有玄机。
据所谓的被害人李秀琼的陈述及所谓的现场目击证人刘梅的证言,从李秀琼发现凶手入室到凶手翻墙逃走,四个人只说了三句话,第一句话是李秀琼感觉室里有外人,轻言细语地说了句:“老刘,好像屋里有人!”(这话是李秀琼一人之词,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排除李秀琼故意编造的可能性)。第二句话是刘善平拉开电灯发现室里站着一个,于是心平气和地说:“你想做啥子?”(刘梅称刘善平说出这话的声响就像与李秀琼聊天一样,不像惊慌、气愤状态下的怒吼或者责问等)第三句话是刘善平被砍得生命垂危,李秀琼轻声地对刘梅说:“你老汉可能不行了!”
如果这些事实不是李秀琼与刘梅嘴里说出来,谁会相信这三句相当于“悄悄话”代表的是凶手入室、凶手行凶、凶手杀死一人杀伤一个得逞的案件发生、发展、结果的惨烈过程?!
发现凶手入室行凶,呼喊是本能反应,就算刘善平与李秀琼失去了这本能,但负痛喊叫这本能反应也失去了吗?就算刘善平与李秀琼失出了呼叫、哭喊、哀叫的功能,刘梅也成了只晓得参与打斗的“哑巴”,这怎么可能?!
还有,李秀琼称在与凶手打斗过程中,曾用座机电话打“110”、“120”,但语音提示都是空号,就算李秀琼慌乱之中有操作失误,但刘梅从进入现场到亲自出门请医生,都没有用座机、手机打“110”或者“120”显然是不正常的事!
四个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发生激烈打斗,没有发出声响,显然是当事人故意控制声响,此举目的显然是怕外人知道,如此危急之时还不想外人知道,显然是不想家丑外扬,不法之徒入室行凶不是家丑,这说明本案的发生不是歹徒入室行凶所致!
八、凶案真实情况更加符合逻辑的另外可能。
根据凶案案发现场的场景及所谓被害人李秀琼的陈述以及目击证人刘梅的证言,我们以排除矛盾的方法进行逻辑推理,换一个角度来用证据演绎、还原案发当晚的真实情景,用另一种思维推断凶案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可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错杀无辜,并且将真凶绳之于法。辩护人通过认真研究本案的案情,有充分理由相信真实的案情应当如此:
凶案案发当晚------2012年11月20日(农历十月初七),刘善平与李秀琼、刘梅吃过晚饭看电视节目至近10时许,刘梅带着女儿回自己的房屋睡觉,刘善平与李秀琼也上床睡觉。刘善平求欢(在四川省遂宁市,农历十月的天气已经寒冷,刘善平时年49岁,身体健壮,对性欲要求旺盛,他上身赤祼,能证明这一事实),李秀琼拒绝(李秀琼时年48岁,已经到了绝经期,农村妇女,因平日为生计劳心费神,性欲冷淡,一般情况下对夫妻性生活非常厌恶),刘善平欲火焚身,斥责李秀琼:“你要做啥子?!”(这句话是四川人的口头禅,是对认为行为不正常的人斥责。刘善平认为妻子满足丈夫的性欲是天经地义的事,李秀琼拒绝自己的性要求显然不正常。刘梅明确证实刘善平说这话话气平和,就像是与李秀琼在聊天一样,显然这话不是对半夜三更突然入室的不法之徒的喝斥)。继而,刘善平想强行与李秀琼发生性关系,李秀琼又羞又气,掏出折叠刀(四川人都有准备防备盗抢者的武器的习惯,在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准备有防盗抢的武器,有的家庭甚至备有鸟枪(有的地方称火铳)、钢钎、钢棒、梭镖、匕首、弓弩等,刘善平是个体工商户,特别提防不非之徒入室盗抢,是情理之中的事。折叠刀上有李秀琼的DNA也得到合理解释)警告刘善平不要胡来。刘善平欲火攻心,没有理会李秀琼手中有折叠刀(他猜想李秀琼也不敢用刀剌他),仍然使用暴力想强行与李秀琼发生性关系,在抓扯中,李秀琼失手剌伤刘善平后背(刘善平后背被折叠刀剌伤能得到合理解释)。刘善平受伤后恼羞成怒,夺下了李秀琼手中的折叠刀,在抓扯中失手剌伤李秀琼(折叠刀柄刘善平的DNA得到合理解释,折叠刀上有李秀琼的血迹也得到合理解释,李秀琼胸部被折叠刀剌伤也得到合理解释)。李秀琼受伤后,气急败坏地到厨房拿出菜刀(菜刀柄上有李秀琼的DNA得到合理解释,厨房里有李秀琼的赤足血印及滴状血迹也得到合理解释)回到卧室,没头没脑地砍向刘善平(菜刀上有刘善平的血迹得到合理解释,刘善平身上有菜刀形成的伤也得到合理解释)。刘善平被砍得失去理智,夺过菜刀(菜刀上柄上有刘善平的DNA得到合理解释),将李秀琼砍伤(菜刀上有李秀琼的血迹得到合理解释,李秀琼身上有菜刀形成的伤也得到合理解释)。夫妻为性发生打斗,在四川省农村地区,往往被认为是最羞耻的事,而刘善平、李有琼更不愿自己的女儿刘梅知道这事,所以,满腔的怒火闭嘴忍着、剧烈的疼痛仍然闭嘴忍着(如此惨烈的凶案现场没有发出与之相适应的声响得到合理解释)。刘梅来到凶案现场,看到父母赤身裸体打斗,她又羞又怕(家丑不可外扬,她也没有呼叫得到合理解释),从刘善平手中抢过菜刀(刘善平显然不会伤害她,她从菜刀刃部握住菜刀却没有任到任何伤害,身上连血也没有沾上一点,得到合理解释),刘梅害怕父母再发生砍杀,惊恐地将菜刀扔出卧室(菜刀在案发现场的卧室外找到得到合理解释),李秀琼见刘善平已经奄奄一息,害怕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将折叠刀扔向墙外,因力量不足,折叠刀落在厕所之中(刘梅只看到李秀琼扔有一把刀,但不知是什么类型的刀,第一次她向侦查人员称将菜刀扔向厕所方向,后来她否认这一事实,得到合理解释,折叠刀上没有刘梅的指纹及DNA也得到合理解释)。如果,被告人廖珍金留在现场的靯印、挎包上的血迹、电筒上的DNA不是侦查人员栽赃陷害(但李秀琼称案发现场只见电筒头头,而侦查人员收集到的却是整只电筒,这显然除了侦查人员栽赃陷害这种可能以外,不能作合理解释),事实经过应当是这样的:被告人廖珍金向李珍珍求爱被拒绝之后心灰意冷,回家途中路过刘善平的收购站,见后门开着(刘梅用钥匙打开后到医院请医生),廖珍金想乘机进入收购站顺手牵羊偷些东西,也许想进去看热闹,于是从后门进入收购站,被刘梅看见背影(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对刘梅第一次的证言进行篡改的话,刘梅能对廖珍金的穿着、打扮进行描述,但不能对廖珍金的相貌进行描述得到合理解释)。廖珍金来到现场门口(具体凶案现场--即刘善平与李秀琼的卧室内无廖珍金鞋印得到合理解释),见状大惊,还坐在现场的李秀琼见有来人,于是高呼救命,廖珍金吓得手足无措,慌乱之中,将手持电筒遗在现场,因他进来之处的后门有人来声,他于是朝厕所方向上铁楼梯爬上水塔,跳墙逃离现场(现场有廖珍金靯印及廖珍金挎包上有刘善平的血迹也得到合理解释[注:铁楼梯上有刘善平的血迹,廖珍金的挎包在铁楼梯上沾上刘善平的血迹]),廖珍金在案发现现场的门口停留时间短,李秀琼并没有看清他的身高及所穿衣服(刘秀琼第一次回答侦查人员的询问出现谬误也得到合理解释),廖珍金只是阴差阳错地到过案发现场,或者是因为鞋子上确实粘有凶案现场的血迹,所以他洗鞋子、扔鞋子,却没有洗衣裤及扔衣裤以及第二天仍然穿着这些衣裤,他虽然神态紧张但身上没有打斗留下的痕迹也得到合理解释。廖珍金为什么不敢实话实话,因为他到过现场,况且,他是刚刚坐了十七年监狱才恢复自由之身的人,显然是怕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他业余时间四处举报司法不公,显然不相信司法的公正,因此,廖珍金不敢说出自己确实到了案发现场。
案情如前文所述,本案主要证据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才能得以合理排除,本案是刘善平夫妻打斗所致,主要证据之间才能形成证据锁链。
九、在押人员唐书刚、吴泽等人的证言的纯粹是玩“赵本山似的脑筋急转弯游戏”,竟然还被司法机关如获至宝似的作为“铁证”,不但让执业律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感到不可理喻,更让世人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感到无比的痛心与悲哀。
本案一、二审都将唐书刚、吴泽等在押人员作为了证人,一审还将被告人廖珍金在侦查人员引诱、唐书刚等在押人员怂恿下杜撰的《张小兵自首信》作为了认定廖珍金罪名成立的证据。在押人员成了侦查人员,赵本山似的脑筋急转弯似的游戏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押人员杜撰他人投案自首信也成了“铁证”,这些戏剧性的情节让人觉得本案的侦查人员不是在破案,而是在“演大戏”!从司法角度上来讲,侦查人员是将司法行为当成了儿戏!
在押人员唐书刚主动举报被告人廖珍金的言行举止有杀人嫌疑之时,正是唐书刚因犯有重罪即将被审判之时,唐书刚作为廖珍金同监舍关系最好的“难友”而举报廖珍金,显然是想因此立功而受到减轻的刑事处罚。要达到这种目的,廖珍金必须被证明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唐书刚对廖珍金的举报进行添油加醋、无中生有、甚至捏造事实显然都是情理之中的事。况且,唐书刚承认透露河边场未破杀人案的案情给廖珍金的就是他,给廖珍金带所谓“张小兵的自首信”出看守所寄给廖珍金的父亲的仍然是他,怂恿廖珍金书信“张小兵自首信”的还是他,这无疑说明,他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玩弄阴谋诡计,他此举,不但违法,而且还非常缺德!吴泽等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因闲得无聊而学习赵本山与范伟玩脑筋急转弯的游戏从被告人廖珍金身上寻开心罢了”,这种无聊的游戏结果,竟然成了认定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这显然是让人大跌眼镜!这并不排除侦查人员为了“做死”被告人廖珍金而指使唐书刚、吴泽等人所为!
这种用下作的方法收集的、经不起推敲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竟然作为了本案的有效证据,这无疑说明,不论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都认为排除这些无聊的非法证据,认定被告人廖珍金罪名成立的证据不足,否则,怎么可能甘冒“遗臭万年”的风险呢?!
十、侦查机关在相同的时间段有栽赃陷害嫌疑人案例。
本案,如果认定被告人廖珍金罪名成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出现一系列的严重矛盾,而且,这些矛盾根本就无法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时,对一系列由检方举出的利于廖珍金的证据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没有作为案件证据,相当于将检、辩双方都认可的合法证据莫名其妙地给排除了,尽管如此,二审法院认定的主要证据存在的对立性矛盾仍未排除。如果被告人廖珍金没有到过案发现场(辩护人如前所述假设并没有告诉被告人廖珍金,被告人至今称自己并未到过案发现场),那么,现场出现的廖珍金的鞋印、挎包上沾有刘善平的血迹、案发现场电筒上有廖珍金的DNA均是侦查机关栽赃陷害,此念一生,辩护人猛然想起大英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在侦查唐世德等人涉嫌盗窃一案中的栽赃陷害行为。该案的案情是:唐世德等人于2012年3月5日晚在大英县回马镇文武村一建筑工地盗窃建筑所用扣件,由大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认定唐世德等人盗窃扣件计1261个,价值为8000余元,该案后移交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并案处理,在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唐世德委托我为辩护人,唐世德等人坚持称:此次盗窃数额只有300个至400个,如果唐世德的供述与辩解属实,那么,其参与的盗窃金额将由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面对检方似乎形成锁链的“强大”证据,辩护人进行模拟实验,实验结果实证唐世德供述与辩解理由成立,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廖珍金案发生是2012年11月,与唐世德案相距时间短,都是由大英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如果两案的侦查人员(包括指挥人员等其他参与者)有交叉,廖珍金案是唐世德案的“翻版”,就能解释廖珍金案的诸多疑团。
辩护人保留的唐世德案的材料仅存: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船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起诉意见书{遂公船诉字[2012]]第00333号}、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遂船检刑诉[2012]第357号)、关于唐世德涉嫌盗窃罪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的紧急报告、辩护实验同步录相资料光盘。辩护人多次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复件该案涉及大英县公安局侦查部分的资料,以确定两案的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从而确定廖珍金是否是唐世德案件的翻版,但船山区人民法院均以档案属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了辩护人的要求。恳请核实!(注:相关证据附后)。
十一、被告人廖珍金被栽赃陷害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作案的可能性。
从侦查人员分别第一次询问李秀琼及刘梅的笔录来看,侦查人员也曾经怀疑过李秀琼与刘梅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被告人廖珍金被羁押以后,侦查机关放弃了对李秀琼与刘梅说谎疑点的继续侦查,坚定地认为被告人就是杀害刘善平、杀伤李秀琼的罪犯,不是客观地收集案件的证据,而是围绕被告人廖珍金就是罪犯这个“中心”找证据,不惜“做”证据。辩护人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充分的理由论证自己的观点。
首先,邓小波与代勤被抢案立案时间是案发当晚,即2012年11月16日晚上,第二天,侦查人员便对邓小波及代勤进行询问,邓小波与代勤均称11月16日晚上8时40分,他们在“有点圆的月亮下”,看清了作案者是被告人廖珍金,证人李兴尧也证明当晚8时40分能看见月亮,大英县气象局还证明当晚8时至10时都能看见月亮,根据自然规律及四川省遂宁市(案发地)的地理位置,农历十月初三的晚上8时40分,天上的月亮已经落坡,而且整天晚上的月亮不可能是圆月,更不可能在丘陵地区的沟壑里看见月亮,邓小波、代勤、李兴尧及大英县气象局没有串通作假的动机,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廖珍金的手机中发觉邓小波、代勤照片,结合刘善平被害现场出现的可能是作案者遗留的折叠刀、电筒,为了证明折叠刀与电筒是被告人廖珍金的,于是找到邓小波、代勤,重新立案,但将立案时间“做”在了11月16日晚,案发定在晚上8点40分,受害者要看清作案者及作案工具,显然应当在月光下,侦查人员晓得“十五的月亮十六圆”的农谚,却忽略了月亮的阴晴圆缺是指根据农历的时间而变化,农历与阳历的时间并不同步,有时悬殊还很大,正如本案所涉及的阳历与阴历时间差问题,阳历11月16日是农历的10月初3。因侦查人员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就闹出农历十月初三晚上8时40分还能在深丘陵地区的沟壑之中看见天上有圆月的科普笑话!大英县气象局作为专业部门,竟然证明农历十月初三的晚上8时至10时都能看见月亮,显然不是缺乏最基础的专业知识,而是应侦查人员的要求而为之!
其次,被告人廖珍金在刘善平被害案发前与李珍珍打过电话,在刘善平凶案发生之后与陈燕打过电话,确定廖珍金打电话的中文基站位置及通话的具体时间,就能确定被告人廖珍金在刘善平凶案发生时及凶案发生后是否在案发现场,但侦查机关没有进行收集这方面证据,理由竟然是:中国移动公司称“无法调取”及“与福建省福州市警方协商未果”。这十足荒唐的理由,竟然得到法院的认同!
再者,侦查人员串通唐书刚等在押人员引诱、怂恿被告人廖珍金书写“张小兵自首信”以达到让被告人廖珍金自证其罪,这是典型的栽赃陷害行为,这种行为还得到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同,真是咄咄怪事!
第四,侦查人员串通唐书刚、吴泽等人与被告人廖珍金玩脑筋急转弯游戏,被告人廖珍金没有玩过这帮“训练有素的游戏高手”,游戏结果竟然作为了廖珍金有罪的证据,该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简直不值一驳,但被市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认可,在现代文明的司法实践中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如果这种无聊的侦查方法以及客观性远远不及测谎仪的测试结果被最高法院轻易地认同,这将被历史证明是司法公正性倒退的标志性案例,而且,今后的监禁场所显然会比“文化大革命更热闹”!
第五、刘善平凶案的惨烈现场发生的激烈打斗持续时间不短,但是没有吵闹声、哭喊声,现场四人都紧闭嘴、轻脚轻手、小心翼翼地进行激烈打斗;所谓的被害人李秀琼的第一次陈述与现场目击者刘梅的第一次证言都被她们否定;被告人廖珍金身上、衣服、裤子上为什么没有留下翻墙及打斗后的痕迹等等,这一系列疑点是能够找到证据解开的,但侦查人员想也没有想这些问题,显然,侦查人员在本案中是以“做死廖珍金”为己任!
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廖珍金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且主要证据缺乏同一性,这些证据之间的矛盾均不能得到合理排除,虽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有利于被告廖珍金的证据给排除了,但并未将其他主要证据之间的矛盾排除。就刘善平被害案而言,现有的证据来证明刘善平与李秀琼对杀所引起的,证据反而相对的确实、充分,并且形成锁链,而且主要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也就是说,李秀琼斗杀刘善平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廖珍金作案的可能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时对本辩护人提出的观点给予重视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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