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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317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  袁伟律师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XX号。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受杨某丈夫李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申请将杨某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李某愿为杨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两万元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理由如下:

一、杨某系受他人要约参赌,在涉案中所起的作用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态度端正,并愿意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二、杨某系初次犯罪,以往没有前科劣迹,本次所涉嫌的犯罪,依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刑罚。

三、杨某患有高血压3级五年多,就在涉案前半个月还因此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出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详见证据材料之出院记录),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饮食……”

经申请人会见杨某了解其身体状况,其表示经常头晕、乏力,睡不得觉,根本没怎么吃饭,血压不稳。在收押当天,宝安区看守所曾表示不宜收押。鉴于杨某严重的高血压病身体状况,且需长期依赖药物及医院辅助治疗的现状,对其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杨某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一4岁多的小孩以前一直由杨某抚养照料,现其被刑事拘留后,小孩9月上学后,将陷入无人照料的处境。

综上,依据犯罪嫌疑人杨某涉案的具体案情,以及其严重的身体状况及家庭现状,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

袁伟律师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证据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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