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同情和遗憾。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梁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尽管已经离婚,但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由于被告人梁某某怀疑被害人曹某某有外遇,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之间的矛盾属于婚姻家庭矛盾,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曹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由于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之间日积月累的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被告人梁某某怀疑被害人曹某某有外遇,在双方争吵和扭打的过程中激起了被告人梁某某不满的情绪,致使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曹某某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前后供述相对稳定,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未能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才酿成悲剧,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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