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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2-12 浏览次数:27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一审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同情和遗憾,但辩护人要依法履行职责,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其杀人事实,存在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的盗窃罪属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被害人朱某某一家与被告人系邻里关系,本案直接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解除同居关系之前,被害人朱某某将何某某介绍给他人并同居,最终导致被告人与何某某解除同居关系,致使被告人受挫的情感被激发出来,未能理性的、正确的处理邻里纠纷,才酿成悲剧,但不能因此否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至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供述稳定,未出现翻供的情形,表明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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