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靳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靳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2-08 浏览次数:45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指派我担任靳某某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靳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我认为靳某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针对靳某某犯罪的起因、犯罪后的自首情节,以及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认为可以对靳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靳某某有自首情节。

2012年 12月12日靳某某实施犯罪后逃至山中,于次日早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在其归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靳某某具有主动归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靳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具有亲戚关系,本案的直接起因是靳某某的妻子离家出走所引起的民间琐事纠纷,靳某某为寻找妻子,致使其与亲属之间产生了矛盾误会,才酿成今天的悲剧。不管怎么样,靳某某与被害人之间都存在的相当的感情基础,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

三、靳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

靳某某案发后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至一审结束,靳某某供述稳定,未出现翻供和不予配合的情形,对自己的罪行也多次表示极其后悔,对不起自己的亲人,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靳某某一直都是本本分分做人,没有不良的社会评价和影响,不论在家里还是外面,始终都没忘记自己身上应负的责任,只是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加之来自于家庭矛盾纠纷的压力,内心受挫的情感被一时激发出来,没能及时用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悲剧。这样的行为虽然不能被原谅,但靳某某毕竟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比其他故意杀人案件较小,本着教育为本的理念,应当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综合考量本案犯罪的起因,以及本案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整个社会、乃至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诸多影响,考虑到矛盾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恳请贵院对靳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能够采纳。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靳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