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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44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代表张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认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缺乏关键性证据,即:被害人的尸体及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尽管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但对某些细节方面的供述仍有出入,无法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因,也就无法判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的用锤击打被害人后脑勺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只是在被告人黄XX和被告人张某某的指示下,帮被告人黄XX去报复被害人,尽管其参与并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参与对被害人尸体和作案工具的处理,在整个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完全是按照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的指示去做的,仅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良好,且其属于初犯和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结合其参与作案的起因、犯意的产生以及作案的过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性证据缺失,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犯罪是受他人指示和安排,处于从犯地位,加之其属于初犯和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贵院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张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能够采纳。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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