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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1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代表黄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我们认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稳定,未翻供情形,其认罪和悔罪的态度良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并未直接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恰恰相反,是由其他同案犯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提出将被害人杀死的意见。黄某某起初的动机只是想报复被害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只是后来在同案犯的鼓动之下,实施了用钢丝绳勒被害人和焚烧尸体的行为,因此在杀害被害人的行动中,被告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缺乏关键性证据,即:被害人的尸体及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尽管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但对某些细节方面的供述仍有出入,无法确定被害人的具体死因,也就无法判断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用钢丝绳勒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仅对尸体的一种重复加害行为,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尽管参与了杀人,并进行了焚尸,其行为令人发指,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不能因此剥夺其受到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且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其并非一个十恶不赦之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能够采纳。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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