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窦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窦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上诉人窦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上诉人窦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上诉人窦某某案发后24小时内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一审法院也对此情节进行了认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上诉人窦某某从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恋人之间,直接起因是由于上诉人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之间的感情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上诉人窦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之间属于恋人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上诉人窦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上诉人窦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上诉人窦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前后供述稳定,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家属以及社会带来的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四、上诉人窦某某为人诚实忠恳,生活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品格无缺陷,并非罪大恶极之人,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未能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纠纷矛盾,酿成悲剧。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窦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上诉人窦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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