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被害人)王某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67081XXXXX,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县农场),建筑工人,电话1593866XXXX。
自诉人(被害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51XXXXX,
住河南省郸城县李楼乡,建筑工人,电话1870966XXXX。
自诉人(被害人)王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3031XXXXX,住址同上,建筑工人,电话1529000XXXX。
自诉人(被害人)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61990071XXXXX,
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徐庄行政村倪王庄XXX号,建筑工人,电话1367358XXXX。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2、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为自诉人王某志、王某林诉讼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代理人徐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3、4为自诉人李某诉讼代理人)
5、代理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下简称1号警察)王某军,男,40多岁,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下简称2号警察)郭某伟,男,原龙城派出所警察,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3号警察,男,20多岁,身高1.7米以下,长脸,脸上有痘,略瘦,龙城派出所警察。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简称4号警察或协警,男,30岁左右,身高约1.73米,短寸发型,长方脸,中等胖瘦,龙城派出所人员。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张某军,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周某龙,男,40多岁,原龙城派出所教导员。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龙城派出所其他警察和协警14人,包括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8人、监押的2人、监押王某志洗血迹3人、踢周某云1人。
请求事项:
1、追究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3号警察、4号警察、张某军、周某龙、另14名参与对被害人殴打、关押的警察和协警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
(共20人)
2、追究被告人3号警察、4号警察、郭某伟的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如果对郭某伟已就周某云死亡案中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罪责任,则不再按照本罪追责)。
涉嫌犯罪事实:
女工周某云因在太原市龙瑞苑工地讨薪纠纷被警察王某军殴打致死一案,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2015年1月29日周某云法医尸检报告确认她因外力拧断脖子,致呼吸骤停致死,王某志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山西省检察院决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军、郭某伟、任海波立案继续侦查。
四名被害人就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山西省检察院提交刑事控告状。2015年1月23日又向太原市检察院、小店区检察院再次控告并督促立案,时至今日仍不予立案。现被害人依照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四名被害人和死者周某云,都是太原市龙瑞苑工地同一个模板木工班组工友,2014年11月28日施工大部分结束,12月8日全部完工。2014年12月13日下午近4时,被害人王某林和李某以及工友孟林、徐前进上街返回工地时,欲从北门到工地项目部询问尚欠班组工资2.9万多元何时支付,门卫保安小马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因之前王某林等工人不戴安全帽正常进工地多次(但进施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且12月10日工地全部停工,王某林认为保安小马是故意刁难,便拉门进工地,保安小马拉拽不让进,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害人李某和工友徐前进、孟林拉开。保安小马遂给保安队长打电话,王某林也打电话给父亲王某志说被保安打了。保安队长到后打110报警,之后周某云、被害人王某、王某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在等待警察期间,四位被害人和其他工友与保安队长交涉,他最后认可工人不戴安全帽也可以进入工地。至此,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
双方安静等待了四五十分钟,17时05分,来了一辆7座面包警车,车牌“晋A2006警”,下来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王某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小马指认的李某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某说没犯法为什么要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某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伸手打了李某。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视频显示,有个警察一肘把王某林打倒在地,把王某林唇磕出血了。王某军看了李某身份证后未还,李某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某军就抢手机。王某军要郭某伟拷李某,李某没让拷。王某志过来问王某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共产党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某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某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某军强行把王某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周某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某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某志押上车。王某军就粗暴地揪住周某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三名被告人把四名被害人押上警车。期间王某拿出手机拍照,郭某伟等3个警察一起来抢走机(孟林刚买的),王某和王广伟又把手机夺回来,王某军一把揪住王某头发,因为疼痛王某伸手护头,手机又被郭某伟等人抢走。被害人王某林在车上先打114查询,又打市政府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时20分左右王某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通话,打了王某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并把王某林的手机抢去。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木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王某志蹲久了支持不住动了一下,4号警察用镐把戳他,斥骂不许动。车下,王某军一直揪住周某云头发,把她按倒在地,又用力按头拧断她脖子,倒地一动不动后仍踩住她头发约40分钟。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对王某军上述故意伤害(致死)周某云的涉嫌犯罪行为长时间无动于衷。
18时过后不久,周某云被这四名被告人抬着塞进警车,侧身放在背对王某志第二排座椅前的地上。王某志想看周某云情况并和她说话,3号警察不让看还给他一耳光,嘴里骂操你妈的,叫唤什么。后来王某志用下肢顶了她两下,问周某云咋了?没有任何反应。3号警察又给王某志一巴掌,并用镐把恫吓。
18时20左右警车开到龙城派出所,四个警察先把周某云抬着从车里扔到地上,人踢了他一脚,骂她装死,后她被抬到派出所大厅留置室门外不远处平放地下。太原市急救中心(武警站)周某云院前病历记录,120值班人员18时27分接听对周某云“抢救”求救电话时,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王某志在该所留置室被羁押时看到周某云被抬出该派出所,此时大厅墙上电子钟显示19时43分。
在龙城派出所,王某军背拷着被害人王某志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和郭某伟分站两边像雨点一样不停狠打耳光,这边打过去、那边打过来,王某军又脱了鞋用鞋底打脸,两边腮帮被打烂,打得满嘴是血,血滴得满裤腿都是。正当王某军一手抓住他头发,一手用鞋底打脸时,郭某伟用脚狠踹了王某志胸部,致左胸6根肋骨骨折(4-9根,此情节已经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三个穿警服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圆脸,一个比他高,一个比他矮,把王某志带到厕所洗血迹后,脱去棉衣、腰带、鞋子,押回留置室命令光脚抱头蹲下。上厕所时,两个警察(其中一个长脸,已在检察院辨认出)光脚架着去。王某志看到周某云被平放在留置室外大厅地上,一直拍门喊,要见妻子,问到底怎么了,遭到留置室外监押警察的威胁呵斥。在当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之间,一个自称刑警队的人,30至40岁,把王某志带到旁边房间询问和做笔录,但王某志说警察打人的事他一概不记录。12月14日3时49分(大厅电子钟显示),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军和小店公安分局副局长杨林等八九个警察,找王某志和王某林一起谈话,说周某云已经死亡。王某志4点多离开派出所去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太平间看望亡妻周某云,之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某林被拉到龙城派出所后,4号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另一只手用力锤击后背,边走边打,嘴里还骂着让你在刚才车上牛逼,押到大厅墙角抱头蹲着。之后,一个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押往女厕所门口,跟上五六个警察拳打脚踢,打倒在地还继续打,持续有2分钟,期间有一个警察从王某林衣袋里掏走一样东西(事后发现是刚买的小米充电宝)。有一个身高1.7的警察(不胖,头发不长)又把王某林押回大厅,收掉钱、身份证和另一部手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拘留室,抱头蹲着,不让说话、不让动。约当日20时和次日凌晨,有自称刑警队三四个警察在两次询问和做笔录现场。询问和做笔录的人穿便衣,30岁左右,身高1.8米多,圆脸,前额略秃,说普通话;在场的有一个人50多岁,个子较高,有一半白发,大长脸;另一个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记录了王某林到达派出所前的情况。期间有一个警察来问王某林的手机开机密码。14日4时许见过亡母周某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李某陈述在龙城派出所,一个警察抓着他头发押往大厅,被要求和王某林、王某一起抱头蹲下。后来,王某军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有十几个警察围上来拳打脚踢,王某军用拳头打肚子,有几个警察骂骂咧咧,用警靴踢后背,王某军又拽着头发扇耳光,并辱骂道:河南鬼,服不服!共产党养了我们,不是受你们气的,应对不了这些,就白干了几十年警察了,又扇了几巴掌。押回大厅时搜去所有东西,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留置室,和王某林关一室,抱头蹲下,不让动、不让说话。次日凌晨对李某询问和做笔录,现场有四五个警察。一个自称刑警(紧挨着派出所刑警队)询问和笔录,40多岁,1.7米高,圆脸,头发不长不短,略壮;现场有一个人警察短发,瘦高;其他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笔录了工地纠纷情况,李某说警察抓人打人事一概不记录。14日凌晨4点多,和他人一起看望死者周某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某在龙城派出所下车时,被车上四个警察之一抓着头发押往派出所大厅抱头蹲下。后被带到卫生间,王某军、郭某伟、3号警察等四五个警察,对他拳打脚踢了几分钟,王某军拽着头发把王某提起来,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另一个警察照肚子上打了一拳,用肘在背上猛击打几次。一个警察说服不服,迫于害怕王某说服服,另一个警察接着说:河南鬼,服不服,真服还是假服!打后被搜身,脱去棉衣、鞋子(当时没系腰带),押到留置室光脚抱头蹲下,不让说话和走动。次日凌晨,被自称刑警队的人两次做了笔录,共有三个警察在场。询问做笔录的30多岁,小圆脸,短寸头,1.7米中等胖瘦;另一个警察戴眼镜,约30岁多点,1.7米高,瓜子脸;还有一个40-50岁之间,脸型长方,头发稀疏,1.7米多高。凌晨4点左右,王某和其他人共同去看死者周某云后被释放。
12月29日小店区检察院组织的辨认过程中,四位被害人分别辨认出以上涉嫌犯罪的龙城派出所14名警察(取最小加总数),另外还辨认出3号、4号警察。王某军、郭某伟和11个做笔录刑警没作为被辨认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等证实:四位被害人的陈述,十多位证人证词,龙瑞苑工地外涉嫌犯罪现场录像和截图,被告人1-4号警察的照片和被害人的辨认证词,被告人4号警察控制、殴打被害人的镐把照片,120急救中心院前病历和荣军医院病历,被害人王某志伤情病历和血裤,被害人李某、王某林、王某被打后病历、照片,被害人和证人的报警电话记录,被告人周某龙等人拦截被害人去检察院、政府控告的录像和截图等。
自诉人(被害人)认为:
一、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事实,在明知四位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下,被告的1-4号警察、所长张某军和教导员周某龙(均负有领导责任)、龙城派出所的其他14名警察和协警,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至次日约4时,并有殴打、体罚、侮辱情节,以及光脚和不给吃饭喝水虐待情节,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张某军、周某龙在其中负主要责任,系主犯,其他14名被告人为从犯。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最高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王某军长时间紧抓周某云头发时、用力拧断她脖子按倒在地时,已经多次严重侵犯了她健康权和生命权,涉嫌违法犯罪,在场的3号警察、4号警察、郭某伟都有义务制止,但都若无其事、袖手旁观;在周某云被王某军殴打倒地长时间一动不动生死不明时,拒绝履行施救义务,对她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本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对他们三人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
以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应当依法处警和办案,却对自诉人实施非法拘禁、对周某云的死亡玩忽职守,触犯刑法。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治,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自诉人(被害人)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
诉讼代理人(第一批)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2015年2月10日
附自诉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据目录和证据,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
自诉人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证据目录序
号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
一 1、被害人王某志、王某林的和死者周某云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害人王某、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王某志、王某林和死者周某云为的夫妻、子母关系。
四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自诉人
二 2、王某志工作证明照片1张、工地门口照片1张,印1张A4纸上。被害人和周某云均为太原市龙瑞苑项目木工组工人。自诉人
三 3、2014年12月13日下午16时多,四位被害人和周某云等与龙瑞苑工地保安队长交涉的录像,截图1张。经过交涉,在停工期间,工人不戴安全帽可以进工地,纠纷已经解决。
(用王某林手机拍摄)证人
孟林拍摄
四 4、2014年12月13日王某军等四个涉案警察录像截图3张印A4纸1张。
5、2014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许到18时多点,王某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在龙瑞苑工地大门处警时,辱骂李某、王某志,强拷王某志,抢李某、王某等人手机的录像,截图 张,印 张A4纸上。
6、4号警察等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恫吓殴打镐把、警车录像,照片4张。 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外貌特征和违法行为。
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3号和4号警察在涉案现场,不出示警察证和法律文书,辱骂多名被害人、拷王某志,实施非法限制四位被害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
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作案工具。证人孟林
拍摄
程海
拍摄
五7、周某云被王某军抓头发殴打倒地、坐地、再次被按头扭脖子倒地一动不动的视频4段,截图 张。
8、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小检反渎鉴通(2015)2号]。
9、小店区检察院的对王某志的《询问通知书》[并小检反渎询(2015)129号]王某军对周某云伤害致死,尚未对郭某伟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
3号和4号警察、郭某伟在周某云被王某军殴打侵犯人身安全时、被王某军殴打致伤生死不明时,袖手旁观,拒绝履行制止王某军违法犯罪、对周某云施救义务,对她的死亡负有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孟林
1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视频
六10、四位被害人陈述:王某志三份,分别3页、2页、1页;王某林三份,分别4页、1页、2页;李某两份,分别5页、1页;王某3份,分别2页、补充1页、1页。
身份证复印件(见前,此处略) 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玩忽职守的事实:
1、被告人1-4号警察、周某龙、张某军、11名(至14名)警察,共同辱骂、背拷、殴打、虐待,非法限制四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四位被害人
七 11、七位证人证词:孟林两份,分别2页、2页;徐前进2页、于海2页;于夯两份,分别3页、2页;徐天动两份,分别2页、1页;郑宪飞1页、王广伟(小名王志勇)1页、周理品1页;附身份证复印件。同上三、四、五七位证人
八12、王某志2014年12月14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法医协作医院病历3页。
13、2014年12月15日该院入院记录1、体格检查1页、辅助检查1页。
14、王某志2014年12月21日该院的
数字化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页。
15、2014年12月31日《诊断证明》(No 8000049)1页、CT检查报告单(CT193556)1页。
16、王某志带有大面面积血迹的牛仔裤照片2张,A4纸1张。王某志先后被检查出被打左胸肋骨骨折3根(6-8)、4根(6-9)、6根(4-9),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此伤情已按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军等人立案。
王某志被被告人王某军、郭某伟打得满嘴是血,血迹滴到裤子上,软组织被多处打伤,非法拘禁罪情节。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王某志
九17、被害人李某病历、背部被打伤后几日的伤情照片共1页。
18、被害人王某林2014年12月17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病历共 页。
19、被害人王某检查报告单2页。王某军等人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李某、王某林、王某的结果。王某林拍摄
十20、2014年12月13日16时-17时王某林给114、太原市市政府热线、110打电话求助的通话记录被害人求助后,太原市政府和公安局不作为。太原移动公司
十三21、(1)2015年1月7日被害人提交山西省检察院的《为讨薪死亡女工周某云讨回公道 刑事控告状》正文10页和证据目录3页;(2)2015年1月14日该院的《信访答复函》[(2015)号]。
22、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递交给小店区检察院和太原市检察院的上述控告状和《紧急督促书:请检察院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王某军等人三罪》;递交材料的现场照片,孟林的证词。 检察院拒绝就本案控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自诉人
山西省检察院
证人孟林等
十四23、周某云2014年12月13日急救中心武警站院前病历4页,写明电话求救时的18时27分已无生命体征,“求救”至19时15分,由“派出所警察017388送患者到医院”。
24、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荣军医院2014年12月13日周某云急诊病历复印件2页。“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云被被告人王某军等人殴打致死,此案已对王某军等人按照
故意伤害(致死)立案。
被告人周某龙(警号017888)等人,在周某云的“抢救”、“死亡”过程中,均不通知其亲属王某志、王某林等人,违法处置。太原市急救中心
太原市荣军医院
十五被害人王某志、孟林被被告人王某军等人损坏的手机照片;孟林(王某使用时被被告人抢走)、王某林被抢的手机照片。被告人非法拘禁的情节:违法抢夺被害人等手机,损坏他人财物,违法删除手机涉案信息。被害人孟林十六以上3-7中的视频录像,刻制的1张光盘。
同上自诉人(被害人)王某志、李某、王某林、王某。
代理人程海、王道刚、孟猛、徐昭、李贵生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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