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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督促书:请检察院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王某军等人三罪
发表时间:2016-04-16 浏览次数:22

太原市检察院并小店区检察院:

四位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2015年1月7日提交给山西省检察院的刑事控告状中大量视频证据和证词等证明:

1、2014年12月13日17时至18时27分之间,周秀云被太原市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等人殴打致重伤,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事实清楚,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2、当日18时至19时之间,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内,王友志被警察郭铁伟、王文军打伤,左胸4-9根肋骨骨折,已经小店区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立案标准。

3、当日17时多至次日3时多,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被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他14名警察和协警(2014年1月16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的新闻报道说查明有11人),在龙城派出所内参与对四位被害人的殴打。这符合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但从2014年12月13日案发到今日已经40多天,检察机关仍没有按照以上罪名立案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刑诉法和宪法的规定,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惩治犯罪,被害人强烈要求:

1、立即依法对王文军等人按照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2、立即对郭铁伟、王文军等人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3、立即对王文军、郭铁伟,以及其他参与殴打被害的11或14名警察和协警,按照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

2015年1月7日我们给山西省检察院的控告状要求本案异地管辖,上级检察院的意见尚不明确。

根据刑诉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行使侦查权,由犯罪行为地的检察机关管辖。本案发生在太原市小店区范围,根据公开的信息,本案已由太原市检察院和小店区检察院联合办案管辖,以上涉嫌犯罪事实和人员早已查清,但至今案发已经一个多月,涉案上述三项罪名的刑事案件尚未立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我们认为,太原市检察院和小店区检察院,对以上查清犯罪事实的涉嫌犯罪人员迟迟不按照三项罪名立案侦查,有包庇嫌疑。现被害人再次紧急督促两级检察院立即依法立案侦查。在本紧急督促函送达三日后,仍拒绝依法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将对责任检察人员和两级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提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请将本紧急督促函的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致函人(被害人)或代理人。

本案已委托程海,王道刚律师代理,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

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

王 成;李 康。

签名:

代理人:程 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王道刚律师

2015年1月23日

【附】

1、四位被害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函;

3、小店区检察院《鉴定意见通知书》[并小检技鉴通(2015)1号];

4、2015年1月7日被害人给山西省检察院的《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死亡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 刑事控告状》正文10页和证据目录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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