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妻子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经本律师庭前阅卷、多次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对本案伤者表示深深歉意,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在发生事故后之后的行为来看:
1、被告人事发当时没有考虑自身责任大小,立即启动自己驾驶车辆打通道路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事故现场移动,自身划定为主要责任。抢救伤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且在他人的协助下,积极抢救伤者,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当场垫付医疗费用3500元,为死者生命延续尽到了最后一份努力。抢救之后通过朋友陪同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配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7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2、被告人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家属的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于死者家属沟通,并且于第一次开庭当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家属30万元。被告人属于贫困农民家庭,通过亲戚朋友一两万元的拼凑和高息借贷积极履行向死者家属进行赔付的义务,已经尽到全力履行义务,被告人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对死者的死亡其也感到深深的愧疚,这也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来看,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经过侦查部门的调查,被告人不存在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不存在超速、超载以及酒后、疲劳驾驶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最主要的原因系事发地点属于视线盲区,被害人本身逆向行驶,所以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被害人和被告人属于很熟识的老乡,当时被告人一直企图能够控制住车辆,最终和死者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并非其所愿。
三、被告人只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死者自身也存在过错。
本次事故中,死者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身就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综上,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罪责型相适应原则,被告人自身的过错也系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该因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自身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不大,还望法院能够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
被告人的妻子也是体弱多病,存在严重眼疾,不能参与普通工作,有一个刚刚出生不久的婴儿需要人照顾,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也使自己的家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还望法院能够从宽处罚被告人,能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死者的家庭以及被告人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但是逝者已矣,能不能给生者一个机会,综观本案的事实和经过,本案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并且其存在自首、积极赔付等情节,在结合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最终依法对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媛静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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