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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判缓刑
发表时间:2015-12-30 浏览次数:376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斌,男,XX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州人,农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2)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案情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斌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陈某斌案发后驾车逃逸,后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最终达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渴望结果,辩护律师也很满意。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构成通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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