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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2-29 浏览次数:140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秦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现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

本案被告人秦某某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秦某某系当天中午喝的酒,下午五六点钟才驾驶车辆拉着自己的儿媳和孙女外出,自己以为已经过了好几个小时,酒也醒了,应该没事了,所以才会驾驶车辆拉着自己的亲人外出,自己并没意识到还会是醉酒驾驶。其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而且被告人秦某某驾车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二、关于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致王某某轻伤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因为掰电闸问题与秦某、王某某夫妇发生争执,撕扯过程中将王某某推倒,致其跌坐在地上导致尾骨骨折,其结果并不是秦某某有意追求的,其主观上只是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秦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在2013年4月22日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时,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见证据卷2-4页)问:知道为什么传唤你来派出所吗?答:知道,因为我和秦某以及秦某的老婆打架的事情。接着根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秦某某便如实的供述了事情的详细经过。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坦白,应对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伤害,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某与王某某夫妇系同村村民,平时并无矛盾,2013年4月12日早晨,因为秦某某承包清林园二期砌墙工程,该墙与王某某家的土地相邻,因为砌墙与浇地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导致本案的发生。希望法院能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受害人王某某一方有一定的过错。

从本案证据被害人陈述以及其夫秦某的证言可以体现:P29对秦某的询问笔录:“我看见在我家地东侧的路上秦某某领着十几个人来要在地东头砌围墙,我把地北侧的机井屋内卡上电闸往地里浇水,不让他们砌墙,因为这事我和老婆王某某与秦某某一直吵吵。一直到了7时30分,秦某某要去打开机井屋的门拉下电闸停水,王某某手里拿着一个镢头拦着不让他进去,当时我手里拿着一个铁锨,二人互骂,进了机井屋子,我拿着铁锨从门口铲秦某某被秦某某抓住了没有铲到秦某某,我用拳打了秦某某的嘴部一下,把秦某某的嘴部打出血了,我又用手抓了秦某某的右脸一下。”从上述秦某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受害人王某某夫妇双方都持器械,而被告人秦某某什么都没拿,只是想到机井屋子里去掰电闸,并没想打架,是王某某夫妇首先动的手,才会发生本案,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希望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因在押无法与受害人联系,我们在会见时,其多次表示让其家人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其对自己的所为表示非常后悔,并竭尽全力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种种原因,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方会继续与受害人协商,争取化解矛盾,给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意愿,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被告人秦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某系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系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已近60岁,系老年犯罪,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秦某某量刑时综合考虑到上述法定或酌定情节,对被告人秦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瑞丽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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