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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获轻判
发表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143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接受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X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及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发生,开始被告人并不知情,被害人从南宁被拘禁到X镇,被告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拘禁。被害人被拘禁到X镇以后,出于朋友关系,不好拒绝黄的要求,才帮黄追索债务,在犯罪的过程中都是受黄的指使和安排,所起的作用更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是从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由于被害人借款未归还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广西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或一般过错的,应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20%。”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此外,X因有一个年幼小孩需要照顾,其妻子因为被告人被抓后离家出走,把小孩子放在家里给爷爷奶奶照顾,X母亲因自身体多病没有很好照看小孩,希望法庭考虑这情况,从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告人尽早回去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出于朋友义气而触犯了法律,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敬请法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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