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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适用缓刑
发表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380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及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本辩护人根据案情及依据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何具有以下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何犯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刚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

三、被告人何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邻里债务纠纷争吵引发的,是由于被害人拒绝归还借款,同时还拿刀出来挑衅被告人而发生的,因此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系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广西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何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期执刑。

辩护人: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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