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抢劫认定自首被判最低三年刑期
抢劫认定自首被判最低三年刑期
发表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1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法严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韩及其家属韩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涉嫌抢劫罪一案壹审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韩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大队201年月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韩tff三人是由于三人骑着两辆电动自行车被民警盘查,在民警盘问电动自行车的来源时,他们无法说明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的来源。在民警的继续盘问下,他们三人如实交代了20年月上旬某天凌晨1时许抢劫一对情侣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或者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三个被告人是由于被公安民警进行一般性的盘查后,如实的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韩自动投案、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韩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被告人韩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踏出校门,经不起金钱诱惑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等原因,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且涉案财物已全部退还受害人,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第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当庭认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韩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经退还赃物及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致

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抢劫认定自首被判最低三年刑期”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