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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6-06-03 浏览次数:268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4)道法刑初字第154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70407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镇xxx村x组。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XXXX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11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镇。

委托代理人**,男,XXXX年11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110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镇。

被告人齐某,男,XXXX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40521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道县xx镇xxx村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蒋佳送,道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以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6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要求被告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齐某一次性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8000元,定于2014年10月15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对被告何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

三、本协议达成后,双方都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互谅互让,任何一方不得滋事。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适

人民陪审员程定顺

人民陪审员何章保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卜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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