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110”报警登记表,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鉴于在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肸
人民陪审员 茆树兰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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