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假释执行通知书(宣告假释用)
发表时间:2016-06-07
浏览次数:425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2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3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
三、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填写“起刑日期”和“刑满日
期”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空格,应当划上一道斜线“/”。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
│原判主刑
│
│
├──────┼───────┬─────┬───────────┤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2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
│原判主刑
│
│
├──────┼───────┬─────┬───────────┤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3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原判主刑:
│
├───────┬─────┬────────────┤
│此次变动: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此次变动:
│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
三、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填写“起刑日期”和“刑满日
期”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空格,应当划上一道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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