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王春利,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王庄村20号。
申请人:李永亮,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大贺庄61号附2号一队016。
被申请人:孟祥飞,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火神庙街43号。电话:15936797179。
被申请人:周来齐,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杨庄村周庄122号。电话:13140064006。
被申请人:陈进良,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陈老庄村四组。电话:13523481426。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案号:(2011)民字第742号】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王新民诉被告王春利、李永亮、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的全部事实为被申请人王志刚为装修自己经营的饭店门头招牌,找来设计人员孟祥飞,孟祥飞又找来木工周来齐和电焊工陈进良,以上人员共同从王春利、李永亮经营的商店借电进行电焊作业,并征询过房东王新民的意见。最终因电焊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引发了本次火灾事故。故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亦为本案侵权责任人,应当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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