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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156
【标题】郭××、陈××、罗××故意伤害一案 【审理程序】一审

【案由】故意伤害罪  【文书字号】(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审理人员】朱正渝、屈艳婷、李世超 【审结日期】2010-3-18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昆刑一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男,……。系本案被害人赵××之子。

诉讼代理人杨斌、龙宝璋,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吴黎明、张丹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陈××,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罗刚、马俊,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罗××,曾用名罗×奇,男,……。200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张家光,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昆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陈××、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陈××、罗××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265000元;丧葬费1201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7015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斌、龙宝璋,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吴黎明、张丹杰,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罗刚、马俊,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张家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应原、被告人双方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与被告人郭××、陈××、罗××的亲属郭×龙、陈×翔、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人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基于上述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自愿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正渝

代理审判员  屈艳婷

代理审判员  李世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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