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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伟诈骗一案
发表时间:2016-09-02 浏览次数:465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宏伟,女,1959年6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外环路6-17-4-502室。2001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淑清,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宏伟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宏伟及辩护人王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11月间,被告人徐宏伟冒充大庆石油管理局领导的妹妹,以能给技校生及待业青年安排工作为由,在红岗、让胡路等地,以借款名义收取办事费250 000元,同时指使代长利以能给别人办工作为借口,让代长利帮助联系需要安置工作的群众,收取被骗人人民币60余万元,后交给徐宏伟。共计诈骗人民币3 110 200元被其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宏伟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被告人徐害宏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徐宏伟 所有诈骗数额中有923 500元不应认定诈骗,因为有一部分借款已退还、有一部分款是当事人与徐宏伟关系不错,自愿借给徐宏伟的,还有一台挖沟机是徐宏伟代卖的,并且挖沟机已返还原主。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到2001年11月间,被告人徐宏伟冒充大庆石油管理局某领导的妹妹,以能给石油管理局技校生及待业青年安排工作为由,在红岗区、让胡路区等地,以借款名义收取办事费250余万元,同时指使代长利以能给别人办工作为借口,让代长利帮助联系需要安置工作的部分群众,收取被骗人人民币60余万元,然后交给徐宏伟。其中魏淑芹的25 000元、徐志的180 000元、李怀英的200 000元、兰玉荣的22 000元的借款已还清,不应认定为诈骗;价值200 000元的挖沟机,徐宏伟初始目的是给人代卖,并没有诈骗挖沟机的故意,而且挖沟机已返还原主,所以不应认定为诈骗。故被告人徐宏伟诈骗被骗人的现金为2 483 200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徐宏伟、代长利的打的收据及借条。2、有被害人的陈述。3、有被告人徐宏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公民合法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合理,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宏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忱



审 判 员 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 鞠元凤



二00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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