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发表时间:2015-11-27 浏览次数:398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 佛刑终字第33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兰凤,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原住常宁市宜潭乡群英村白梅皂村民小组9号,汉族,中专文化,南海区金沙镇沙边村“常源”保健行老板。 2003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国荣,湖南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锦林,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兰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8月下旬,被害人雷柏桥在其家乡湖南省衡阳市附一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后阴道反复流血,同年10月19日,被害人雷柏桥到佛山市南海区金沙镇沙边村由被告人胡兰凤经营的常源保健行请被告人为其做清宫手术,约定手术费50元。于是,被告人将雷带进保健行下层的地下室为其做清宫手术,致雷子宫破裂、出现生命危险而转送南海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雷柏桥是做清宫手术致子宫破裂,属重伤。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雷柏桥的陈述,反映其接受被告人的清宫手术,术中感觉下腹部剧痛、阴道大量流血,先后转送金沙沙边医院、金沙医院、南海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证人杨锋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照片,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领着一女子和被告人的女儿进入保健行的地下室,不久听见该处传来女人的哭声,随后见该女子手扶着下腹部弯着腰哭着走出地下室,呈现痛苦面容;杨还反映平时也有人找被告人看病。3、证人蔡月红、黄锦兰、杜伟昌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照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送来一名叫雷柏桥的女病人就诊,听雷反映被告人为其做清宫手术后出现下腹部剧痛、阴道大量流血,经蔡检查发现,雷柏桥子宫穿孔并大网膜嵌顿,先后经沙边医院、金沙医院作简单处理后转送南海区人民医院救治。4、证人胡碧洪、王小婕的证言及雷柏桥的病历,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金沙医院转送名叫雷柏桥的病人到南海区人民医院救治,王为雷行大网膜部分切除、子宫修补及清宫手术。5、证人周细明的证言,反映其妻即被告人胡兰凤为被害人雷柏桥做清宫手术造成雷子宫穿孔,后胡送雷到医院治疗,为雷支付了有关费用约4000元。6、证人陈德明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是被告人向其租来作“常源”保健行。7、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雷柏桥的病情分析,证实雷柏桥的子宫穿孔并大网膜嵌顿是因刮宫手术操作不当所致。8、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兰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9、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之前被告人因无医生执业资格而行医,经教育无效,后经卫生局指示没收其非法行医的药品并通知其不得再无证行医。10、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和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在案发现场留有药品、医疗垃圾等物品一批。11、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雷柏桥是做清宫术过程致子宫破裂,属重伤,九级伤残。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兰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胡兰凤以其没有为被害人进行刮宫手术因而被害人子宫破裂不是其行为所致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兰凤主观恶性较小、其非法行医行为虽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致伤残且双方已达成谅解赔偿协议,故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胡兰凤所称其没有为被害人作清宫手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胡兰凤非法行医致被害人子宫穿孔的事实,有被害人雷柏桥的陈述、证人杨锋、蔡月红、黄锦兰、胡碧洪、王小婕 、周细明等人的证言、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雷柏桥的病情分析以及胡兰凤没有行医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胡兰凤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兰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上诉人为被害人进行清宫手术误致被害人子宫破裂后能够积极护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从而及时有效地防止了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对上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兰凤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胡兰凤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2009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选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胡兰凤犯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