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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高则虎、王宝正、王兆平分别犯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
发表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409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青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仁清,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幸福街17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仁良,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桥南东街12号。该被告人于2004年11月26日被传唤,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俊峰,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立新胡同2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传唤,同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则虎,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一年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友好街六条20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宝正,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为民胡同3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兆平,男,1963年8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卫星胡同增1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4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0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高则虎、王宝正、王兆平分别犯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明鹏到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等人为泄私愤,达到使被害人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桐胜被刑事追究的目的,经过多次密谋后,捏造了被害人高桐胜具有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明星小康村的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桐胜”等诬告被害人的材料,向中央、天津市以及西青区等数家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另外,众被告人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父老乡亲的一封信”,“水高庄村全体村民致高桐胜的一封信”等材料、传单,在村内散发、张贴。对被害人高桐胜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2004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王兆平等人经事先预谋,以上访为名,组织、纠集并指使150余名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村民,到天津市市政府门前无理取闹并逗留,时间长达8个小时,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另查,2004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同其他100余名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村民,到本村村委会找有关领导要求重新分配土地,在没有找到村领导的情况下,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遂带领、组织其余100余名村民将该村村委会前津静公路强行堵塞,造成该路段断交长达1个多小时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六被告人分别犯诬告陷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拒不供认,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供认部分事实,被告人高俊峰、王兆平供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仁清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解理由,其余五被告人均未提出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等人为泄私愤,达到使被害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党委书记高桐胜被刑事追究的目的,经过多次密谋后,捏造了被害人高桐胜具有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明星小康村的黑暗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桐胜”等诬告被害人的材料,向中央、天津市以及西青区等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另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父老乡亲的一封信”,“水高庄全体村民致高桐胜的一封信”等材料、传单,在村内散发、张贴,对被害人高桐胜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2004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王兆平等人经事先预谋,以上访为名,组织、纠集并指使150余名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村民,到天津市市政府门前无理取闹并逗留,时间长达7个多小时,致使市政府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另查,2004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同100余名西青区辛口镇水高庄村村民,到本村村委会找有关领导要求重新分配土地,在没有找到村领导的情况下,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遂带领、组织100余名村民将该村村委会前津静公路强行堵塞,随后该村村长高宝桐等人前来劝解众人离开现场,二被告人带领众百姓不听劝解,造成该路段断交长达1个多小时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高桐胜证实其被该村部分村民诬告陷害的事实。



2、王学正等数十人证实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高则虎、王宝正、王兆平分别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诬告陷害的事实经过。



3、书证、物证。



4、鉴定结论。



5、六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高俊峰,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王兆平纠集指使多人到市政府门前无理取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市政府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纠集多人强行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阻碍有关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仁清、赵仁良均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被告人赵仁清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赵仁良、王兆平均系积极参加者。在诬告陷害犯罪中,被告人赵仁清、高俊峰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赵仁良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中,被告人高则虎、王宝正二人作用相当,均系首要分子。结合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仁清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赵仁良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高俊峰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06年5月28日止)。



被告人高则虎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起至2005年11月25日止)。



被告人王宝正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5年11月29日止)。



被告人王兆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3月2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



二、案缴光盘一张作为物证予以保存,集资款2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文升



代理审判员 张玉江



代理审判员 靳红艳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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