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案
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案
发表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483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淇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 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秀广,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淇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淇县西岗乡江屯村农民,现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3年2月17日被淇县人民法院撤消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起诉(20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2月1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被告人赵秀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秀广(无证)驾驶豫F60979号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淇县北环路时,因观察不周与前方桥盟乡古烟村李红文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红文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秀广逃离现场,2001年11月28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为,被告人赵秀广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秀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赵秀广无证驾驶豫F60979号摩托车沿淇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因观察不周,与前方桥盟乡古烟村李红文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红文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秀广逃离现场。2001年11月28日到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诉事实有被告人赵秀广的供述,有赵瑞清的证言,有淇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有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秀广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秀广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秀广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苏薇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被告人赵秀广犯交通肇事罪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