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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
发表时间:2016-07-12 浏览次数:271

甘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5)甘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理达,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永忠村下石村民组,农民,现暂住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05年6月6日拘留,同年7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理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贺理达在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租房内,利用事先准备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作案工具,伪造杨东的驾驶证1本,甘州区公安局上秦派出所户籍专用章2枚,张掖市人民医院医务办公室专用章1枚,杨发兴、刘晓梅的身份证1张。2005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其租房内将贺理达抓获,并查获伪造的各类证件、印章及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东、 高鸿、吴建新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理达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文、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了事业单位的声誉及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理达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6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



二、随案移交的供犯罪使用的电脑一台、扫描仪一台、打印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宁 兰 红



审 判 员 何 正 功



代理审判员 杨 惠 玲



二0 0五年十月十 日



书 记 员 谢 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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