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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彬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发表时间:2016-04-04 浏览次数:373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刑一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桂彬,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宏伟村农民,住该村。2002年5月31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桂彬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桂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桂彬伙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均被判刑)或分或合在1992年春至1993年春期间共进行破坏电力设备作案十起,总价值人民币30 306元,有证人证言、丢失报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桂彬对起诉指控不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



l、一九九二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伙同张文忠、张文山(二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五厂五矿高22排东段20-26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7空,共计1680米,价值人民币3806元,作案后将盗割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



2、一九九二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伙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五矿高30 排东段41-47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6空,共计1440米,价值人民币3262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



3、一九九二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五矿18排东段3-9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6空,共计1440米,价值人民币3262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



4、一九九二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五矿高24排东段11-13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3空,共计720米,价值人民币163l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



5、一九九二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七厂二矿二辛干124-131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7空,共计1680米,价值人民币3806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



6、一九九二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高42排12——18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6 空,共计1440米,价值人民币3262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村村民冯万金(另案处理)处卖掉,获赃款504元,四人均分后挥霍。



7、一九九二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五矿高54排东段27-33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6空,共计1400米,价值人民币3262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冯万金处卖掉,获赃款430元,四人均分后挥霍。



8、一九九二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一矿八区一排81-86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5 空,共计1200米,价值人民币1911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冯万金处卖掉,获赃款399元,四人均分后挥霍。



9、一九九二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一矿九区二排47-55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8空,共计1920米,价值人民币3057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张文山家存放,同年十月的一天晚上十时许.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将存放在张文山家的1700余斤裸铝线卖给冯万金,获赃款3200余元,四人均分后挥霍。



10、一九九三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桂彬同张文忠、张文山、吴桂林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采油五厂二矿二队杏十一区一排中段46-54杆,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8空,共计1920米,价值人民币3057元,作案后将裸铝线运到冯万金处卖掉,获赃款435元,四人均分后挥霍。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被告人吴桂彬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五厂五矿、七厂二矿、五厂一矿、五厂二矿的丢失报告。



2、被告人张文山、张文忠、吴桂林的辩认笔录。



3、被告人张文山、张文忠、吴桂林、吴桂彬的供述。



4、证人马从江证实采油五厂二矿杏11区1排中段46-54杆在1993年5月份丢失8空低压测试线。



5、证人倪学武证实采油五厂五矿在1992年,高54排东段丢失6空,高30排东段丢失6空,高22排东段丢失7空,高24排东丢失3空,高18排东丢失6空,高42排丢失6空低压测试线。



6、证人王忠臣证实1992年采油五厂一矿八区一排81-86杆丢失5空低压测试线,九区二排47-55杆丢失低压测试裸铝线8空。



7、作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桂彬无视国家法律,盗割油田水井在用低压测试裸铝线,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共作案十起,盗割裸铝线62空,计14880米,价值人民币 30316元,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院为严明国法,保卫油田生产建设,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桂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5月3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国军



代理审判员 杨 晶



代理审判员 高广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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