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B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委托合同》,现指派刘璐萍律师处理贵司与B公司工程款欠付事宜。现正式发出以下函告: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B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依据我们对上述材料以及B公司员工的叙述的审查,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D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西安高新区建设项目由贵司承建,后贵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担部分项目的建设,C公司又将其承建项目中的化粪池工程将交与B公司承建。现B公司的化粪池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清算完毕且已投入使用,但C公司未支付B公司工程款并且已下落不明,但仍有工程款在贵司未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作为债权人及实际施工人的B公司在实际施工并经贵司认可结算后,未能得到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关工程款。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请贵司于收到该律师函后如认为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时请五日内及时联系。
2、如贵司未有异议,请于收到该律师函十日内将工程款结清。
若贵司不按上述要求履行,本律师将代理B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B公司将不再保留与贵司友好协商的余地,贵司不但要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相关损失,B公司也将会向D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而且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都由贵公司一并承担。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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