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四年xx月xxx日作出的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晋Bxxxxxx、晋BXXXX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x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xxx驾驶灯光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错误的。根据事故后拍摄的照片显示,该车的车后已经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即便是被追尾后,依然能看到上梁三处、左侧一处、右侧一处、下梁五处。关于左侧尾灯缺失的情况也非事实,根据《山西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载明,两车属于完全嵌入式追尾碰撞。在如此强烈撞击的情况下,左侧尾灯有被撞掉的可能。
2、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等闪光灯,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也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车主xxx所述,xxx当时由于车辆方向出现问题,如果继续行驶将会出现重大后果,遂将车停下,下车修理。事发当时是凌晨四时许,天色未亮,很难想象一个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在车下进行检查修理时不开启车灯,而车祸发生后,第一赶到现场的是后车车主,不排除人为因素关闭车灯的可能。未设置警告标志是依据现场没有发现警告标志牌,但在xxx车中也未发现警告标志牌,交警仅依据现场没有发现警示标志而做出认定,足显草率。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晋Bxxxxxx、晋BXXXX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xxx超速行驶。
《山西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晋Bxxxxxx、晋BXXXX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xxx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9--83KM/H。根据道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同时规定夜间行驶应当减速慢行。事发之时xxx超速近20%,而且《鉴定报告书》显示其制动拖印为9.3M,应当在较远距离时足以看到前车反光条,其明显属于采取应急避险措施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且从拖印距离看也不能排除其疲劳驾驶的可能,但交警大队未对其深入调查。其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山西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所显示的内容均为车祸后现场残余,仅仅表明部分事实,而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认定事故时完全依照该《报告书》,没有主动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加以佐证,申请人认为仅依此作出的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不能成立,xxx超速行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等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2014】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晋Bxxxxxx、晋BXXXXXX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x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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