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四川某总承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编: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雅安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邮编: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就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0×)沪仲案字第03××号裁决书事宜,在雅安市中院的协调下,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甲乙双方确认,(1)上海仲裁委员会(200×)沪仲案字第03××号裁决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022606.57元,利息100174.48元,仲裁费21657元,合计支付1144138.05元;(2)甲方申请雅安市中级法院执行本案,法院收取执行费12000元;(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仲裁费、执行费总计1156138.05元。
执行期间,在法院的调解下,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700000.00元,甲方同意放弃40000.00元(放弃部份,甲方不再张此权利)。
扣除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700000.00元和甲方放弃的40000.00元,乙方尚欠甲方工程等款416138.05元。支付方式如下:
(一)2007年1月31日,支付20万元;
(二)2007年2月28日,支付10万元;
(三)2007年3月30日,支付116138.05元。
以上款项乙方支付至甲方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
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付款的义务并且甲方已经收到了乙方支付的该款项。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四川某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雅安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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