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现住XXX市XX区XXX路XXX号XXX号楼XXX户,身份证号:XXXXXXXX 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 经营场所:XXX市XXX路XXX号,住所:XXX市XXXXXX号内XXX户 负责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2010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经济赔偿金208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0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18日的双倍工资28600元,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7172.4元,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防暑降温费1280元,共计57852.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的酒店担任面点师,约定月工资2600元,期间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3月25日无故被酒店辞退,且没有给申请人缴纳任何保险和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特申请仲裁。
此致
XXX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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