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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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陆X敏,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延期30日),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人与尚X科、魏X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12)峨眉民初字第4125号],贵院受理后,确定了举证期限。因申请人的丈夫尚X颖(即被继承人)对外负有部分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申请人正在努力收集和调查相关证据,但恐难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
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准予延期举证(望延期30日)。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陆X敏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 律师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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