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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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史X富,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XX镇XX村XX组X号。
代理人:黄建军,手机:1388055XXXX。
被申请人:沈X跃,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XX镇XX村X组。电话:1398202XXXX。
申请事项
调取被申请人沈X跃在成都农商银行板桥分理处的全部存取款明细及余额。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史X富诉沈X跃、王X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上述证据对认定本案事实有重大的、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银行和派出所获取,属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及贵院《举证通知书》第7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九江法庭
申请人:史X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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