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葡萄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经济园区XXX路XX号XX栋XXX。
申请人因陈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陈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陈XX系诺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设备购销合同》中只有陈XX本人的签名,但是其是签在法定代表人处,其本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应当是诺诺公司。
这一事实也被新都法院(2013)新都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
结合2013年2月22日诺诺公司向申请人发来的商函和转账支票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合同主体系诺诺公司这一铁的事实。
又因为,双方在《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是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诺诺公司的住所地——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予准许。
此 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葡萄石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黄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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