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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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王X,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昌市南昌县XX镇XXXX村XX号,身份证号:3601211983020XXXXX.联系电话139070XXXXX
被执行人:吴XX,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县XXX镇XXX路XX号,身份证号;3604211975040XXXXX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九江XX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XX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卢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伤各项损失125681元。以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435元
二,由两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经贵院作出(2012)浔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浔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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