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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发表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193

甲方 :赵某,男,汉族,26岁,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xx镇xx村x街xx号。

甲方 :潘某,男,汉族,30岁,住址:同上。

乙方 :李某,女,汉族,50岁,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系死者高岩母亲)身份证号:1523211963030xxxxx

乙方 :高某,女,汉族,6岁,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系死者女儿)

法定代理人:吴x媛 ,女,汉族,28岁,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xx镇xxx村。系高某的母亲。身份证号:1523211986021xxxxx

2013年10月3日23时30分许,甲方赵某驾驶蒙GW9xxx号现代牌轿车,沿303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鲁县东风镇公铁立交桥施工路段与便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蒙GW9xxx号现代牌轿车车上乘坐人高岩死亡,车辆损坏 ,该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第003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施工方即江苏苏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就高岩死亡赔偿相关事宜,依法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赵某与潘某共同赔偿死者高岩亲属即(乙方)人民币:医疗费6万元,死亡补偿金463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丧葬费2352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 177170.0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女儿97443.50元,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元。

2 、 以上赔偿款项中赵某赔偿壹拾伍万元,剩余赔偿款陆拾万元由潘某赔偿;

3 、 乙方收到此赔偿款后,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包括赵某的刑事责任);潘某交付赔偿款后,潘某有权向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方进行诉讼追偿,追偿所得归潘某所有,乙方不再享有对此次事故任何责任方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4 、潘某不再向赵某追偿,赵某交付乙方壹拾伍万元赔偿款后,赵某不再享有对此次事故任何责任方进行民事追偿的权利,此次事故由潘某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但赵某必须无条件配合潘某进行复核。

5 、双方对本协议严格遵守 ,不得违约。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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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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